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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贪污案二审发回重审案件

案件简介:
 
王某某,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担任某集团的董事长。于2013419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4日被逮捕.
  公诉人指控王某某担任集团董事长期间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伙同他人共同多次贪污,贪污公款共计
125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
15年。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某的家人找到李律师,在听取了其家人的陈述后,经团队讨论后,李律师决定接受无诶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代理过程:
  首先,按照法定程序,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并制作会见笔录记录。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次,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查阅复印卷宗,在得到批准后,进行相关卷宗的查阅和复印。
  然后,组织团队律师共同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研究和分析,并针对一些细节进行情景模拟来进行分析。
  针对认定王某某涉案件金额的证据向二审法院提出部分认定涉案金额证据存在瑕疵,不应当作为确认王某某涉案金额的依据,同时提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以及向侦查机关提供其他案件线索,存在重大立功情形。
代理结果:
  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对王某某的涉案金额和存在立功情形的辩护意见认定元神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贪污罪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裁定案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