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主提供色情服务被无罪释放体现罪刑法定的价值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的认定,并非是应认定按照刑法中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类犯罪行为处理。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类不属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类犯罪行为,不应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类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部作为行政机关,非立法机关,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不能做出某种行为是刑事犯罪的认定。
因此对于“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应当理解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真正的依法办案,才能杜绝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