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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李某某案宣判结果

       搜狐娱乐讯
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搜狐新闻、搜狐视频邀请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娜律师进行访谈,对李某某案件的宣判结果进行解读。访谈实录如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搜狐直播间,这里是搜狐新闻、搜狐视频为大家联合制作的针对李某某案件在线嘉宾访谈,今天很高兴演播室请来两位嘉宾,我右边这位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娜律师。
  李娜: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搜狐做客。
  主持人:我左边这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风投与基金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公益律师团公益律师讲师、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莉女士。
  张雪莉: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搜狐做客,与大家讨论李某某案件。
  主持人:我们知道备受关注李某某案件在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进行最新的宣判结果已经出来了。其中五名被告强奸罪成立,并对其轮奸行为予以认定,其中李某某被判十年,对于这个宣判结果两位律师怎么看?
  李娜: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强奸罪判刑在三年以下十年以下。但是本案是两人以上轮奸,应该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但是呢,李某某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无期徒刑判刑一般不太考虑,死刑肯定不会判刑,判处十年已经从轻判处,我们认为法院判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张雪莉:我的观点与李律师观点基本一致,法院做出这个判决依据刑法236条以及17条,第236条主要针对强奸罪进行规定,就像李律师所说的,一般犯强奸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有轮奸这样的行为,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于第17条,李某某是未成年人对他适用减轻处罚,判的是十年。
  主持人:对于这个结果两位律师觉得意外吗?
  李娜:不意外,可以说在意料之中。
  主持人:之前业内对这个案子进行探讨,律师们会去猜测这个宣判结果会怎么样,咱们律师是否参与过同行这种讨论呢?
  李娜:吃饭时、闲聊时谈过这个案件,我们没有介入这个案件本身,全程是一种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只能这么说。
  主持人:我们知道李某某案件在社会上,在法律间也是取得很大的关注度,我们想说从法律角度来看,二位律师觉得这个案子值得关注的点在哪?
  张雪莉:我认为首先是涉案人员是未成年人,其次涉案人员比较多,而且年龄均比较小。我认为这是社会关注点所在。
  李娜:再一个关注点李某某涉及身份的原因,可能是备受大众关注,这也是关注的一个点。
  主持人:知道这个案件除了李家人,李某某本身,以及他的母亲梦鸽之外,他们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也是受到很多质疑。作为你们同行,他的一些做法,比如说他支持梦鸽去信访,申请这种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这些公开审理,他这些做法也是在网络中掀起很大的一个舆论的风波。二位律师对你们同行这些做法怎么看的呢?
  李娜:对于兰和律师的这种做法,因为大家都是同行,都是法律人士。作为我们也不太好判断,但是严格来说,从法律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并不是因为梦鸽女士的申请而能变成公开审理。我们认为这个法院不公开审理这个做法是对的。
  张雪莉:因为这个同案犯不仅李某某一个人,同时还涉及其他三个未成年人,基于对其他三个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做出不予公开审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能够起到更好保护作用。
  主持人:二位觉得从兰和律师角度来说,申请这样一个公开审理的目的,或者说对于这一方被告方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李娜:这个申请的话,我认为兰和律师作为我们同行的话,他可能考虑一点,把李某某作为一个普通家孩子考虑这件事情。然后让所有的公众去对李某某进行一个同情。然后是对他一个普通孩子来同情,来去衡量一个正常孩子的判刑,去考虑这件事。而不是说把所有公众的舆论考虑,把他看成是一个官二代,富二代的身份。兰和律师的考虑可能也是想获得广大民众的一个同情心吧。
  主持人:这种同情心对于案件审理会产生什么影响吗?
  李娜:不会影响,法院依法判案,不会因为某个人社会舆论,或者某个人申请,或者因为他的身份,而产生对法院的判案有任何影响,不会有任何影响。
  张雪莉:是这样的。法院判决以事实和法律作为依据,并不是说社会舆论,或者社会公众的情绪作为它的依据的。
  主持人:我们看到作为被害方杨某律师一直在微博及时播报被害人杨某的一些动态,作为民众的话,也有很多人在关注她,觉得她是值得同情的。这样一种社会情绪对于杨某来说会产生有利的影响吗?
  李娜:这个刚才我和张女士两个人已经说了,其实还是媒体的作用,一个舆论的压力。仍然影响法院的判案依据,法院是根据事实,即相关的证据来判案,不受社会舆论及其其他的因素的影响,没有任何影响。
  张雪莉:是这样的,因为我觉得被害人是有权利表达自己的境遇,这个并不是说他做煽起群众的情绪就会对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产生任何的影响。我想只能说明他在做一种情绪的宣泄吧,或者跟公众的正常的交流。
  李娜:或者说希望和公众成为一个共鸣。
  主持人:8月28号、29号李某某案件审理的时候,五名被告认罪态度和辩护思路是不一样的。那时候李某某是坚持无罪辩护,他的四名其他被告和他的思路不一样,这种局面会不会影响到李某某最后的量刑呢?
  李娜:其实法院判案的话,对于其他四名被告他们是认罪,律师也是做有罪辩护,其实对他们认罪态度的话,法院会酌定从轻进行判处,会考虑这个。但是呢李某某案件包括他的律师做的无罪辩护,对李某某案件量刑来说不会加强量刑情节,法院不会因为他不认罪而加重它的量刑情节,去从重判刑不会的。
  主持人:但是会因为其他人认罪态度好。
  李娜:其他四名认罪态度好,对其他四明量刑依法从轻考虑,对李某某量刑仍然不会加重本来的法律行为的量刑。
  张雪莉:法院判决主要根据事实以及有关法律,在认定罪与非罪之间并非当事人认罪,如果当事人没有犯罪行为,即便他认罪法院也不能判定他有罪。如果当时有罪不会因为他做无罪辩护,法院认定他无罪,对于非罪界定上,法院不会因为部分人认罪,部分人不认罪,做出有罪或者无罪与事实向背的判决。对于个人量刑上来来说,对于这些已经做无罪辩护,并且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法院应该是会考虑他们的认罪态度,以及犯罪以后的悔过表现。有可能会对他们从轻处罚。
  主持人:可以这样理解,针对李某某案宣判结果是基于他的犯罪事实与他的同伙在法庭上的表现是没有关系的。
  李娜:对。
  主持人:这起案件李某某母亲梦鸽行为也是受到很大的关注,最开始包括她每次出入到法庭的时候,都会被媒体所关注,二位从法律角度上怎么看待梦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做的这些举动呢?
  李娜:如果说单纯从一个母亲的角度来考虑,我认为所有的公众都可以理解梦鸽女士的这种行为。但是呢,如果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从一个法律人士角度来想的话,我认为梦鸽女士这种行为有欠考虑,缺乏一些理智。
  主持人:缺乏理智?比如说哪些行为是缺乏理智的呢?
  李娜:比如说她的一系列行为,信访,并不是说因为她的信访,提出信访法院就能从轻,或者是减轻判刑。法院依法还是按照事实来判刑,所以她的一些行为,包括媒体这种炒作,可能也不是梦鸽女士本身的这种意愿想法,但是呢,她的这种行为整个从一开始,一直到现在,我认为还是缺乏理智的。但是她作为一个母亲的话,我认为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张雪莉:我也看了一下有关这个案件的报道,李某某与梦老师的感情是非常深的,他们在法庭上亲子过程他们的表现,让现场无论是律师,还是在座的其他旁听人员都是非常感动的。基于这个母亲对孩子这种关爱,做出一些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些行为是否恰当?可能社会公众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梦老师本身就是一位知名的音乐家,在没有任何事情发生的时候也是备受社会公众所关注的。所以我觉得基于她这种对孩子的关爱所表达出的一些行为,即使受社会公众所关注,也没有与正常社会公众对她的关注有任何相不一致的地方。
  主持人:梦鸽女士坚持她的儿子李某某无罪的,她的坚持在网络上引起很多抨击和质疑,您认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梦鸽坚持儿子无罪,当时说没有直接证据,被害人杨某内裤上没有李某某的精斑的证据,从法律角度来说梦鸽女士坚持有足够理由吗?
  李娜:我们认为梦鸽女士她那种坚持,单纯的认为证据不充分,这是她自己的一种想法。案件还是依据证据来判案的话,即使内裤上没有精斑,但是如果强奸已经完成,仍然认定强奸罪的成立。
  张雪莉:我认为是几个未成年人共同行为,因为是一个整体性的案件。如果李某某个人即便是未遂,也是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梦老师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态度,我想她是有自己的情感考虑在里面。法律界有一些人有质疑,说杨女士被打,这个是否与后续被强奸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他们这个也是有一定的争议的。所以我认为作为一个母亲,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己的孩子,有一种母爱在里面,没有办法接受这个事情,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
  主持人:被害人杨某在宣判和审理过程中没有出现在法庭,当时李家坚持申请被害人出场,她的缺席对法院的审判会有影响吗?
  张雪莉:应该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因为杨女士有委托人代理她进行出庭。我想杨女士有什么想法,一定是跟她的律师都进行了交流。并且本案是一个刑事案件,这个过程中是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这样一系列的程序进行查清这个事实,被害人是否出庭只是一个出庭与不出庭的选择。不会影响案件的实际判决。
  主持人:对事实本身不会有影响。
  张雪莉:对,对事实本身不会有影响。
  李娜:我同意张律师的说法。
  主持人:网络上一些网友认为被害人杨某应该出庭作为被害者身份自己去讲述,她出庭和不出庭对于案件判决没有影响的。
  李娜:对,没有影响。
  主持人:也有律师提到现在目前在国内判强奸案是存在一种情况,当然这是他个人观点。他认为现在对于原告有利的局势,不仅仅是李某某案,其他的一些强奸案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只要女方提出诉讼了,多数最后都是胜诉的结果。二位律师认同这样的观点吗?
  李娜:这个观点我觉得没法沟通,一般的情况来说的话,要看认定是否够强奸罪,公检法还是要看证据,根据证据来认定的。还要看他们之间所有除了证据之外,还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是否通奸,是否是恋爱关系,还有考虑因果关系。同时还有结合证据,才能认定是否构成强奸。
  主持人:您是认为这样一个情况是不存在的?
  李娜:对。
  张雪莉:这个我没有具体统计过,如果说刚才所说的是真的话,那么我想通常被害人她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个事情,这个事情我觉得存在真的可能性,可能是比较大的,可能有人涉嫌强奸行为。通常情况下女性在发生这样事情的时候,是选择忍气吞声,是不会去公安机关报案的。既然去报案的话应该有这个事情,至于这个事情是真是假由公安机关侦查,在证据基础上做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不是随便一个报案就认为是强奸罪的成立。要考虑报案本身就证明这个事情是有可能存在。
  主持人:会不会有一些情况被害人有自己一些诉求,比如说像李某某家里认为是在这一次被害人杨某有一些经济上的诉求。出于这样的目的进行报案和诉讼的?
  张雪莉:强奸罪的认定关键看是否违背父母的意愿,这个案件如果说后续有金钱上的要求,可能会导致这个案件性质会发生变化。但是在案件发生当时,究竟是强奸行为?还是说因为索要金钱,因为有的时候也许是强奸行为发生了以后,发生了以后受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想达成和解,也许会在金钱上进行一个相互的协商。但是这个协商有的时候是否是构成敲诈这些情节,我认为有待商榷的。
  李娜:张律师刚才说了,如果说在刚刚报案之时,或者因为想通过这件事情,男女之间原先是自愿的行为,但是事后想通过一种方式,给男方施加一点的压力,索要一些金钱,女方这种行为去报案,然后男方还有相应证明女性通过这种行为索要金钱的话,女方涉及敲诈勒索罪了,已经构成犯罪了。但是刚才张律师所说如果案件已经审理之后,所有事实证据证明强奸罪已经认定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想通过女方谅解,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种情况下想取得谅解,那种情况是可以达成一个和解协议和事发之前和事发之后它的定性对案件是完全不一样的。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清华大学易教授举到一个观点,介于被害人杨某可能是陪酒女身份,他认为这种强奸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是比强奸一个正常妇女危害性要小?当时也是在网络中引起很大的教授,二位怎么看待这个观点呢?
  李娜:对这个我们当时也是在长时间说过这个事儿,讨论过这个事儿,对于易教授这个说法,我们认为已经探讨过,我们无法沟通他这个看法。因为这个受害人,也就是女方,她的身份,她的工作关系,和强奸罪没有必然关系。不能因为是她的工作原因,或者她的身份原因,然后认为强奸罪可以从轻判,或者其他的量刑方面有从轻考虑,我认为不存在这种清醒的。
  主持人:被强奸者身份与职业,与强奸案最后定性没有任何关系。
  张雪莉: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指的人格都是平等的,无论他的民族、种族、工作、职业、性别都不会影响他的人格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无论她的职业是什么,跟社会上其他任何一个女性人格权是平等的。
  主持人:此前李某某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如果这一次他们被判为有罪,他们肯定会选择上诉这样一个决定。按照法律程序的话,他们如果选择上诉,接下来经过怎样的流程,周期会有多长?
  张雪莉:在十天以内这个判决结果做出以后,十天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或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申请书。审限应该是三个月以内。
  李娜:基本上从签署判决书之日起十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看原来和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话可能会开庭审理。如果粗略算一下,实际期限是两个月,应该是十一月中旬吧,中下旬大概能下判决。
  主持人:如果根据现有公开信息来看,二位律师觉得李家上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张雪莉:我们认为有待二审法官自己去解决吧。
  李娜:我们不是一审介入的律师,对整个案件,包括证据,还有案情的事实,我们都是没有直观的感受过。只是听网上的一些说法,网上的说法它的真实性有待考核。所以我们对一审还有二审我们现在确实来说,我们现在只能是一个观望态度。
  张雪莉:但是如果其他四个人都不上诉的话,就李某某一家上诉,我们认为这个案件胜诉可能性还是值得考虑的。
  李娜:还有一点上诉是不加刑的。
  张雪莉:并不会因为李某某上诉,那么他的十年会变成十一年、十二年。
  主持人:上诉决定对于李某某利益也好,刑期也好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李娜:对,不会有任何影响。
  主持人:在两年前李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华府曾经有打架斗殴事件,进过少管所,算前科吗?
  李娜:是劳教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属于累犯。
  张雪莉:当时还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是劳教,劳教不属于刑法。
  主持人:这段情节会影响到这次量刑吗?
  李娜:不会影响。
  主持人:从司法意义上来看,两位律师怎么来分析这起案件的司法意义呢?
  李娜:这个问题有点大了。司法意义可能因为李某某案的关注度,包括公众关注度可能比较大,主要是社会舆论吧,会不会社会舆论的压力影响到司法判案?有没有影响司法判案的公正性这一块?但是我个人认为社会舆论的压力是挺大的,但是法院还是依法以事实和证据来判案,并不会受舆论压力的影响决定判案的结果。
  张雪莉:这个案子可能会让社会公众以及很多的家长更多的会去思考未成年人的教育,关于未成年人教育问题,这一块可能会在中国社会家长心中留下一个很大的问号。大家都会思考要怎样教育自己的孩子?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如果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有什么人对其进行了制止,或者是怎样的话,也许就不是今天这个局面了。
  主持人:我们知道这起案件从最开始被曝光到现在,还是一路受到一个持续不断的关注。也有很多的社会情绪夹杂在里面,会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形成一个情绪上的压力,这种压力对于他们各自在案件中间的状态会有影响吗?
  李娜:我个人认为对于原告李某某本人来说,可能是没有太多压力。因为他是在法院,仍然是依法判案,对于他本人来说,包括他的审讯,包括他的所有讯问过程,全都是依法进行的,对他本人来说没有太多的影响。对于受害人本身来说,可能是舆论的压力关注过大,包括这次开庭庭审没有到庭,可能会对他以后的生活产生或者是负面的,或者是正面的影响也有可能吧,这只是我个人认为。
  张雪莉:我认为对于他们双方应该还是有一定压力的,因为毕竟李某某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心理承受能力我想不是像成年人这么强。对于被害人,对于这样的事情肯定不愿意被社会公众所关注,对于她个人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主持人:对双方的确造成一些影响,这样的一个社会情绪。
  张雪莉:对。
  主持人:这次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对被害人猥亵行为,有专家认为猥亵行为应该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量刑行为,量刑的时候应该予以酌情考虑,二位律师对这个观点怎么看的?
  李娜:他是强奸罪,如果先是实行猥亵行为进而强奸,其实应该是强奸罪里面的一个情节,应该是认定的。应该不会因为他前期的先猥亵之后进行强奸,而会从重判,我个人认为不会从重判。
  张雪莉:我也同意李女士的观点。
  主持人:最新收到消息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其他四名被告获刑三年到十二年不等,跟认罪态度有关吗?所以被从轻处理吗?
  李娜:综合性考虑,第一个案件本身,一个事实情况,还有在案件进展之中,事发之时,他们之间的对受害人所实施行为严重程度,及其在以后案件进展之中、庭审之中的认罪态度都有一定的关系。
  张雪莉:案发当时个人实施具体的情节,具体的行为,以及案发后在立案侦查起诉整个过程中,每个人认罪态度以及自身的引领状况有关系。
  主持人:再次谢谢二位嘉宾,今天访谈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关于李某某案件还将持续关注,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