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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大型直播节目《北京时间》邀请团队律师王志强律师就电信诈骗案件,特别是肯尼亚警方抓获100余名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和中国台湾犯罪嫌疑人,肯尼亚执法部门经审查,决定将上述人员中的77名中国大陆和台湾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进行讲解:

一、电信诈骗是普通诈骗行为还是特殊诈骗行为(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行为)

普通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权益,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侵犯的是经济秩序。

电信诈骗虽然使用的是高科技手段,但归根结底是图财,而不像特殊诈骗那样侵害经济秩序。

二、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数额

根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海峡两岸对共同打击犯罪有什么协定吗?

海峡两岸签署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如何共同打击刑事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法法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

    (一)共同打击犯罪;

    (二)送达文书;

    (三)调查取证;

    (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二、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与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双方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各方主管部门指定之联络人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第二章 共同打击犯罪

    四、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五、协助侦查

    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

    六、人员遣返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卷证)、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

    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达文书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

    受请求方应于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协助送达。

    受请求方应将执行请求之结果通知请求方,并及时寄回证明送达与否的证明资料;无法完成请求事项者,应说明理由并送还相关资料。

    八、调查取证

    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分;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请求方在不违反己方规定前提下,应尽量依请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协助。

    受请求方协助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应及时移交请求方。但受请求方已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赃移交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十、裁判认可

    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十二、人道探视

    双方同意及时通报对方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等重要讯息,并依己方规定为家属探视提供便利。

    第四章 请求程序

    十三、提出请求

    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但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十日内以书面确认。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资料等。

    如因请求书内容欠缺致无法执行请求,可要求请求方补充资料。

    十四、执行请求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及己方规定,协助执行对方请求,并及时通报执行情况。

    若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进行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可暂缓提供协助,并及时向对方说明理由。

    如无法完成请求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并送还相关资料。

    十五、不予协助

    双方同意因请求内容不符合己方规定或执行请求将损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形,得不予协助,并向对方说明。

    十六、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请求协助与执行请求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书所载目的事项,使用对方协助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证明

    双方同意依本协议请求及协助提供之证据资料、司法文书及其他资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证明。

    十九、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就提出请求、答复请求、结果通报等文书,使用双方商定之文书格式。

    二十、协助费用

    双方同意相互免除执行请求所生费用。但请求方应负担下列费用:

    (一)鉴定费用;

    (二)笔译、口译及誊写费用;

    (三)为请求方提供协助之证人、鉴定人,因前往、停留、离开请求方所生之费用;

    (四)其他双方约定之费用。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二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二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