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故意杀人案件
案件经过:
何某于2014年6月7日20时许,在某饭店与朋友就餐厅,因琐事与李某等人发生纠纷。后何某纠集陈某、熊某到场与李某等人发生打斗。在何某报警后,李某便逃跑,何某伙同陈某、熊某追打李某,李某跳入护城河中溺水死亡。
代理过程:
2014年8月6日,何某家属找到李律师,希望能为何某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维护何某分的合法权益。
在听取了何某家属的陈述后,李律师经过研究决定接受何某家属的委托。律师团队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团队讨论,共同拟定辩护方案。随后律师团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首先,会见何某,了解案件情况。
然后,向检察院申请并查阅案件卷宗,并根据需要收集证据。
最后,结合案件卷宗、何某陈述以及各方证据,提交团队讨论,共同拟定辩护方案。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主要罪行,系自首,且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又系初犯;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在围追被害人时未持械,在围堵被害人时仅有语言威胁,且有救助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另考虑河水深度及被害人醉酒等因素,判决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