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45岁,系某国有单位检测部经理。张某受贿一案,由某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2011年7月20日该院决定对张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8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其担任质检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某有限公司向张某所属的单位送交产品检测过程中,先后收受该公司共计3.5万元人民币。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贿赂款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应当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张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全面查阅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并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辩护人认为可以争取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遂向检察院提交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辩护人提出:
1、本案中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受贿数额3.5万元,主观恶性小,且在立案侦查前张某已向公司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有自首、积极退赃的情节。
2、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直是一时糊涂,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小,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张某系初犯、无前科,工作单位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无再犯罪的危险
性。
4、犯罪嫌疑人张某主动到检察院,属于投案自首。
5、部分犯罪证据存在不足。
建议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结果:
辩护律师多次当面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也高度重视。在经过依法审查后,检察院最终对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