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涉嫌绑架罪辩护
案件情况:
金某与朴某(女,韩国籍)是多年经商的合作伙伴。在2010年至2012年,朴某共欠其人民币160余万元一直不愿偿还。金某伙同孙某、牛某于2013年8月8日15:30左右,趁朴某5岁儿子崔某在幼儿园放学之际将其接走,并指使孙某、牛某在崔某面前用根宝殴打自己索要钱财制造被绑架的假象,并通过给朴某打电话索要人民币200万元。随后朴某报警。在18:00左右,金某越想越后怕,便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孙某、牛某抓获,成功救出崔某。金某等人被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代理过程:
金某的哥哥找到李律师,希望李律师做金某的辩护人。经过团队分析和论证,李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乐享观的代理工作。
首先,回见金某,听取其陈述,了解情况。
然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案件卷宗,组织团队分析和论证案件细节情况。
接着,根据论证分析结论,先后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1、金某的行为,事出有因。
2、金某在整个过程中十分注意保护崔某的安全,即便是在制造自己被打的假象时,也是要求孙某将崔某带到另外的房间,不让他受到惊吓。安排孙某给崔某购买大量零食。
3、系初犯,能及时悔悟,主动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将其他嫌疑人抓获并成功崔某解救。
4、崔某未受到任何伤害和惊吓,甚至并不知道自己被绑架。建议法院从轻判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金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系主犯,同时也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金某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附:刑法法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