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
案件情况:
刘某与好友孙某于2007年6月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孙某任总裁,刘某任财务副总裁。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壮大,二人之间在经营理念上也开始不断地产生分歧。2013年5月,孙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的120万元货款(支票)据为己有。随后,刘某被采取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代理过程:
刘某的父亲找到李律师,希望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团队分析和研究,决定接受其委托。随后开展各项工作:
首先,会见刘某,了解案件情况、公司设立至今的情况以及刘某与孙某之间的一些月案件有关的情况。
接着,向检察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查找证据的蛛丝马迹。
然后,对于案件卷宗的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和论证,找到突破口。
最后,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1、刘某之所以领走该款项,是因为在成立公司之处,双方曾有约定:刘某可以按照业绩获得2%的提成,截止至当日,公司共拖欠其提成款140万左右。但是公司一直未向刘某支付多年来的提成。
2、刘某系初犯,且及时将该款项返还给公司,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辩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刘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