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及量刑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有以下特征:
(1) 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如负责公司设立登记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行为人构成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犯罪行为方式表现为徇私情,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查或者根本不作审查而予以批准,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为了牟取私利予以批准。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