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及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经营性活动。
“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以定罪。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种挪用主要指用于个人生活,如挪用公款盖私房、买车或者进行挥霍。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情节,分别适用的量刑幅度,在各量刑幅度内处较重刑罚。
数额标准:
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