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罪及量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
(1)“种植婴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难以在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本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
(3)“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本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根据本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收获”,是指收获毒品,如对罂粟进行割浆。“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可以免除处罚”,是指对自动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一般可免除处罚;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很严重,确需处罚的,也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处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铲除后利用被铲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