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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是否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涉及以下内容下的相关规定:   
       1、关于由提起再审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一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
      “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再审案件的被告人符合本法第一编第六章规定的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条件,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再审的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
       原则上,在再审作出新的判决之前,原来的判决、裁定在法律上依然有效,但是有些案件再审程序启动后,合议庭根据证据判断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继续执行有损司法公正,有损被告人合法权益,比如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而被告人还因原判决、裁定而继续服刑,合议庭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与本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因为申诉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申请权利,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诉被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再审,则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