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定罪及量刑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掏兜割包,利用网络技术窃取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该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包括:
① 多次盗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② 入户盗窃。“户”,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不包括办公场所。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③ 携带凶器盗窃。“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实施暴力的器具。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往往有恃无恐,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抓捕时,则使用凶器进行反抗。这种行为以暴力为后盾,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④ 扒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技术性强,多为屡抓屡放的惯犯,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