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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定罪及量刑
 
       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4)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不退还”是指案发后仍未退还或者无法退还。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