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及量刑
第一,明确了犯罪的主体范围,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二,明确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即行为人必须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谋取利益,不构成本罪。
第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本款在罪状表述上,只原则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具体数额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对受贿数额不大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处罚,分为两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关于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处罚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里所说的“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等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收取的回扣、手续费,都上交给公司、企业或者本单位的,不构成犯罪;只有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构成犯罪。
对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处罚,按照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