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的定罪及量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要求本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除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外,其他参加该组织的成员。
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增加规定,并处没收财产。
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增加规定,可以并处罚金。
2、关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将境内或者境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予以放纵的行为。
有包庇、纵容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包庇、犯罪活动;(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关于对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往往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常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否应对其本人未参与而由其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多种犯罪中,涉及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少数几种,而在实施上述犯罪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大多并不在场或并不出面,司法机关常在认定其是否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时出现分歧,甚至出现了对于首要分子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对其他实施故意杀人罪的骨干成员判处死刑的现象。在执行本款时应当特别注意,关于其他犯罪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为了实现该组织称霸一方、威慑公众的目的,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即使首要分子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事先并不明知,也要对其组织成员的全部罪行承担全部罪责。
5、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是有计划、有安排、有分工,并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策划,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犯罪集团,在打击这类犯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正确适用法律认定这种犯罪。因此,本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