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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斗殴犯罪的定罪及量刑
  
一、“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打架斗殴。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

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本罪有四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具有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十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4)“持械聚众斗殴的” 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三、“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