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本罪有四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具有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十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4)“持械聚众斗殴的” 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三、“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成重伤或者打死。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