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犯罪定罪及量刑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恐吓”是指以威胁的语言、行为吓唬他人,如使用统一标记、身着统一服装、摆阵势等方式威震他人,使他人恐慌或屈从。“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
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是指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有目的地将他人联合、召集在一起。“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和所在地区的治安秩序紧张,搞得鸡犬不宁,人心惶惶,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所列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