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额定罪及量刑
赌博行为是指以一定的赌资为本钱,意图通过赌博取得更多金钱或财物的行为。赌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常见的有打麻将、诈金花、拉耗子、推牌九、玩轮盘猜大小(百家乐)等,很多都可以通过网络参赌的形式进行。可以说,赌博行为能借助许多形式来实现其赌的目的。
赌博犯罪的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参与赌博的人是以获取金钱或者财物为目的。“聚众赌博”是指较多的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构成聚众赌博的犯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以赌博为业的”,这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赌博活动的人。
对于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实践中,常见的多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偏僻的场院、宾馆或地下室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雇用一些看家护院的打手,配有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设备,如老虎机、轮盘机、牌桌等。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