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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文物罪的定罪及量刑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指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或者拍卖的文物,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无权从事文物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也包括具有文物商业经营权的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根据规定,国有文物,即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2)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3)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
  (4)下列可移动文物:①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③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对倒卖文物罪规定了两档刑,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数量大,造成珍贵文物流失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流失,造成大量珍贵文物流失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等情形。   
  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