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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及量刑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的情况,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前述司法解释,“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等。
  对上述犯罪行为,本款规定了两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