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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及量刑
  
  “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贩卖”是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分别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不同情节规定了三个不同档次的刑罚,区别“一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次数、造成的影响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根据本款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上的。根据本款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本款规定,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书号的行为。“书号”是国家为了对图书出版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当于图书出版的许可证,没有书号,就不能出版图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号只能由出版机构自己使用,只有在协作出版的情况下,才允许出版机构将书号提供给协作的有关单位。
  两种犯罪行为:
  (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出版淫秽书刊”,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书号,造成了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本罪主要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②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③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④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鉴于这种行为与直接制作、出版淫秽书刊的不同,在处罚上,也应与故意出版淫秽书刊有所区别。本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他所提供的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仍然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同淫秽书刊出版人事先是有通谋的,二者对出版淫秽书刊具有共同的故意。根据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行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规定处罚,而不能按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