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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然而二者的界限似乎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也很难区分。二者在客观外在表现上十分相似,都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的特征。可见,不容易对二者进行区分。在严打非法集资活动期间,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仅从外在表现就将一些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不仅损害了民间贷款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更无益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从利率上进行区分。前者的利率一般较低,且是在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而后者的利率一般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二、从行为目的区分: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目的和方向并不明确。

三、从借贷范围进行区分:前者针对的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对象,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后者的借贷对象存在着广泛性,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亦即借贷的范围为具有不特定性,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