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与“每次盗窃”
关于“多次”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问题在于“多次盗窃”是否要求每次均构成犯罪,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界定。类似的问题见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 年6 月8 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对此,有学者认为多次抢劫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这一规定起到了限制该法定刑适用的作用。而我国刑法对多次犯罪做出的规定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这里的多次盗窃是作为盗窃罪成立的要素来进行考量的,而非法定刑升格或者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所以不应该做出与抢劫罪相类似的处理。所以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在同一地点盗窃三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的财物的,也是多次盗窃”,例如在同一车库三次盗窃不同车辆内的财物,或者连续多次盗窃同一车辆内的财物,应该认定为多次盗窃。而且,多次盗窃的成立并不要求每次的盗窃行为都能构成犯罪,也不要求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状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结合各种要素进行综合评判,例如盗窃对象是否为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以及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窃取的数额等进行评判,不能仅仅根据行为进行单方面的判断,如盗窃一支铅笔的行为,即使实施多次也不能认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