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新认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基本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受贿行为。本罪在行为上需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且必须同时具备: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所从事的业务、职务活动的便利,如采购职务、销售职务、管理职务;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③为他人谋取利益;④数额较大,达到6万元以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又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
3、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公司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企业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中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中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达到6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