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若要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两方面的构成:第一,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第二,不能说明来源。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是该罪的成立前题。该罪的实行行为是不能说明财产和支出的来源。无论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超出正常或合法收入多少,只要行为人可以明确说明这些财产的来源,无论该来源是合法途径,如资产的投资、发行出版费、本职工作之外的劳务费;抑或是非法途径,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他人财产、赌资等等,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他罪的应当按照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而构成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无法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并且检察机关也无法查明这些财产的来源。此时,无论这些财产的来源是合法途径或是非法途径,只要行为人无法说明或者故意不进行说明,即可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构成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处罚的也是行为人不交代财产来源的的不作为行为。因此,行为人因为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而被认定为此罪并被判处刑罚后,即便查明了这些财产的来源途径是合法的,行为人仍然构成本罪,原来的判决也必须维持;如果检察机关查明了这些财产来源于非法途径,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判决仍应当维持,而且还应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