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4小时法律热线
13910713518 13521378336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北京李娜律师网
  •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 电  话:13910713518 13521378336
  • 邮政编码:100004
  • E m a i l :lina@yingkelawyer.com
  • 网  址:http://www.wangzqlawyer.com
  • 微  信  号:linalawyer001

人们常说的斡旋受贿罪实际上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斡旋受贿只是成立受贿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斡旋受贿的依然构成受贿罪,按照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斡旋受贿的表现形式为,真正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自己工作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领导、主管、负责某一国家事务,通过同事、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财物,这时行为人就是以斡旋方式受贿。

应当注意的是,以斡旋方式受贿要求收受贿赂的行为人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而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应当注意,此时并不要求真正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只要斡旋受贿的行为人收受了贿赂,其就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