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法律规定可知,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其中并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构成该罪,仅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密切关系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职权便利,而国家工作人员并未直接参与到该行为中或者根本对此不知情。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事之情,并且进行相应的帮助,则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或密切关系人均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是均构成受贿罪,且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