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构成此罪的前题要求行为人具有“以转贷牟利”的目的,并且这一目的必须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具有。因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例子对该罪进行分析说明:
第一,行为人以合法目的(比如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进行贷款。在套取贷款之后,行为人并未将此笔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将贷款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其他个人或企业。
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在以合法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且套取过程中并不具有高利转贷给他人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第二,行为人以高利转贷给他人的目的进行贷款。在套取贷款之后,行为人将此笔贷款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其他个人或企业。
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以高利转贷给他人的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且将此笔贷款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其他个人或企业,因此构成高利转贷罪。
第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进行贷款。在套取贷款之后,行为人将此笔贷款非法据为己有。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此罪还要求行为人套取的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如果只是将从其他普通企业或者个人手中贷到的款项进行高利转贷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