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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认定及量刑

一、罪名及量刑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量刑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犯罪构成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包含两类人:第一,纳税义务人;第二,扣缴义务人。

2、客观反面

本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第二,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第三,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还应当注意,纳税人构成本罪不但有数额的要求,还有份额的要求,两者应当同时达到、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是刑事违法行为。

四、构成本罪的前置条件

纳税人构成本罪有前置条件,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该前置条件仅针对纳税人。若为扣缴义务人,则无此前置条件,只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税额达到五万元,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