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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及量刑

      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导致后果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
      该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而非故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