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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李娜律师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某大学有机化学专业。刘某因工作和爱好的原因想要做一些药剂方面的研究、制造。本想合成咖啡因片,但发现咖啡因可以制造麻古(我国明令禁止的毒品),在好奇心驱使之下产生了制造麻古的想法。于是购买了制造麻古的设备和原材料,并开始制造麻古。第一次制造中,他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色素混合在一起并烘干,制造出的物品成粉末状,无法压制成麻古片剂。在未开始第二次制造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后,刘某对自己制造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自愿认罪悔罪,原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审理焦点】

庭审焦点主要为两点。第一点,刘某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第二点,刘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李娜律师观点】

刘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理由如下:刘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对制造毒品罪中“制造”的认定标准。制造是指,将原材料加工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说明原材料经过制造的过程,变更了属性,成为了另一种可供使用的物品。这里应当着重强调的是,制造的过程改变了原材料的属性(物理属性或化学属性),使其变成了他物。制造对物品的改变程度是大于加工、装饰、涂绘等操作的,这种解释也符合大众的认知和情感。针对本案来说,刘某虽是研究生学历且所学专业为有机化学,但他从未学习过毒品的加工、制造。由于毒品制造对工艺、设备、专业知识的要求都非常高,所以即便是刘某,他也仍然无法在现有设备粗糙及专业知识缺乏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出毒品。并且现实情况也如分析所述,刘某按照自己猜想的比例,简单的将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色素等原材混合后烘干,最终得到的是粉末状物品而非想象中的片状制剂,刘某根本没有成功制造出麻古。由于刘某的整个制造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只是单纯的物理反应,且刘某的手段根本没有成功制造毒品的可能性。所以经过制造全过程,刘某所加入的原材料还是原来的原材料,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甲基苯丙胺还是原来的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还是原来的咖啡因、色素还是原来的色素。因此,刘某的行为根本不是制造行为,根本无法达到《刑法》制造毒品罪中“制造”的认定标准。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退一步讲,即便刘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但也由于刘某缺乏制毒的相关知识与设备,使得经过加工之后,原材料未发生任何变化。不要说制造毒品麻古,即便是麻古的半成品也根本没有制造出来。因此,刘某的行为即便成立制造毒品罪,也仅仅是未遂,而非既遂。

【公诉人观点】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既遂。被告人利用化学分解制造毒品的行为,通过法庭调查充分证实。被告人为制造麻古准备了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色素等材料,准备了制造工具,在网上查找了方法,已经准备就绪制造麻古,并且制造出了粉末状物品,在制造压片时被查获。根据刑法规定,无论制造多少毒品,被告人均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该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已经制造出半成品的应该以既遂论处。根据被告人的论述和证据证实,已经制造出毒品,应该以制造毒品的既遂论处。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刘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