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 年4 月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 千元至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 年4 月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
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