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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提取他人名下存款构成犯罪吗


【冯凤良盗窃案】法院指出,被害人借用冯凤良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无将银行卡内资金交由冯保管的意思;上诉人冯凤良在被害人持有该卡及密码的情况下。通过挂失、重新办卡等手段令被害人的安全保障措施失效,秘密窃取被害人存放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淅嘉刑终字第4号。

案例,“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参见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黄刑初字第17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503号

 

律师观点:

第一、  从银行的角度而言,谁是存款的债权人,唯一要看的是用了谁的身份证(实名)办理了存款。至于实际存款人是谁,谁事实上持有、掌控着该债权凭证和密码。

第二、  实际存款人将现金存入存款名义人账户的行为,等于是为存款名义人设定或者增加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实际存款人使用名义人账户办理存款、支取或者转账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是其代理人存款名义人与银行进行交易。基法律后果当我由存款人承担。

第三、 存款名义人的挂失,补卡并取款的行为而言。应解释为存款人行使存款债权的表现。而不具有评价为盗窃或者诈骗财产等夺取罪的余地。但该财产终究系实际存款人的。应予以归还。否则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