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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提取他人名下存款构成侵占罪吗?

【曹成洋侵占案】

法院指出,无论银行卡由谁实际持有并使用,银行卡内的权利义务都由申领人承受,卡内资金在法律形式上都处于申领人的控制之下。曹成洋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自已控制下的他人财产予以转移的。性质上属于侵占。由于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能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故依法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5期)

 

存款债权应当归属于存款名义人。至于存款进入银行之前由谁占有在所不问。存款名义人通过挂失、补办新卡进而取款的手段将该银行卡内存款据为已有的行为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归还”,应评价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