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吕伟伙同伍兴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吕伟编写能够避开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安全保护措施、可不受限制地对外发送信息的引流软件,由被告人伍兴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软件,所得二人分成。二被告人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9651.56元。期间,被告人叶高菲接受被告人吕伟的委托,使用技术手段破解探探软件的密钥,提供给吕伟用于编写引流软件出售牟利,叶高菲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2777元。三被告人后被查获。公安机关扣押了三被告人手机、电脑、U盘等。审理期间,三被告人主动退缴各自违法所得在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吕伟、伍兴旺、叶高菲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中吕伟、伍兴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叶高菲属于情节严重。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伟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伍兴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叶高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叶高菲提供了制作引流软件必不可少的密钥,吕伟则是制作引流软件,伍兴旺负责销售,他们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就构成了犯罪,属于情节严重;而一旦违法所得超过了25000元就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所以被告人吕伟和伍兴旺因为情节特别严重除被处以有期徒刑以后还被依法并处罚金,但被告人叶高菲因为只是情节严重而仅仅是被处以有期徒刑而没有罚金。由于三个被告人都有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所以法院在刑期上也都给出了相对较低的判决。在此首席律师李娜提醒各位: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