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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20171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幸通过QQ等渠道在互联网上多次购买大量个人账号、密码数据,伙同被告人谭某租赁VPS,二人通过苏宁登录软件高频率、大批量登录苏某购平台,筛选出能成功登录苏某购平台的会员账号、密码,再使用苏宁怪软件批量导入这些苏某购会员的账号、密码查询会员在苏某购的订单信息,被告人王幸再通过QQ卖给网名为木头人的人。被告人王幸、谭某通过此手段共非法获取苏某购平台会员订单信息共105666组。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幸、谭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苏宁集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王幸、谭某共同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幸、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谭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王幸和谭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会员订单信息共105666组,远远超过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2500组以上的标准,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被告人未经授权就非法获取了存储在苏宁集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侵犯了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此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不同,犯罪分子的危险性不大,但定罪标准相对较低,往往在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自首坦白等前提下可以适用缓刑。本案中就是如此,即便被告人的情节已属于特别严重,法院仍然依法对其宣告了缓刑。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实施了不法行为最好自首,并对被害单位或个人进行退赔以获得其谅解同时认罪认罚,争取在量刑时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