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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201410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河北省保定市某区某楼某号家中上网时,发现上海市某某中学网站有漏洞,即通过漏洞在上海市某中学网站上上传了三个木马程序,以此使服务器提升控制权限,并通过获得的服务器权限开始上传一些ASP文件,由此在该服务器上挂一批黑链接广告文件推广其个人视频网站,造成上海市某中学网站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上海市某中学网站漏洞将木马程序植入到该网站,并上传文件,从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致使上海市某中学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于庭前提交的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书面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扣押在案的COOD黑色组装机一台,予以没收。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上海市某中学的网站所触犯的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除了控制行为以外被告人并没有更多的作为,否则还有可能进一步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像本案中这样单纯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不获取其中数据的被告人在现实生活中实属少数。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只控制了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但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10000元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所以犯罪分子的人身危害性小,对其所在社区影响不大,再加上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中法院也是基于这些考量判处了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了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