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2018年4月起,被告人江周周通过注册芝加哥英语、万通备用、万通国际教育-张老师、万通出国、万通出国-Orange老师等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托福等英语代考信息,有代考需求的考生及中介、“枪手”通过微信添加江周周好友,由江周周安排“枪手”在境外代替考生考试。为通过境外考点身份认证,江周周要求考生使用微信拍下护照首页发送给其,用于制作照片是“枪手”,其他信息是考生的假护照,由“枪手”携带制作好的假护照到境外参加考试。经查,被告人江周周收取考生代考费用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江周周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江周周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没收。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设立通讯群组实施违法犯罪的代考活动,违法所得达到了61余万元,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标准,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考等新兴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猖獗,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相关信息也会构成犯罪的一环,不仅无法牟利,还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