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4小时法律热线
13910713518 13521378336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北京李娜律师网
  •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 电  话:13910713518 13521378336
  • 邮政编码:100004
  • E m a i l :lina@yingkelawyer.com
  • 网  址:http://www.wangzqlawyer.com
  • 微  信  号:linalawyer001

【案情梗概】

被告人戴xx20164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创建域名为www.zmfanqiang.com(对应ip地址为47.89.19.171)的网站。在该网站出售vpn翻墙软件账户,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多台服务器向前述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截至201710月案发,被告人戴xx共计向数百人次非法提供vpn服务。被告人戴xx2017101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戴xx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戴xx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戴xx非法向数百人次提供vpn服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人次超过20次就构成了犯罪,属于情节严重;而一旦违法所得超过了25000元或者人次超过了100次就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违法所得为10000元,但是提供人次超过了100人,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有可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危害性不大,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