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先后两次约谈被告人胡某,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被告人胡某利用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胡某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经鉴定,“土行孙”翻墙软件采用了gotunnel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人向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在公安机关两次对其约谈要求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后仍然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因为存在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也更多的是基于经济上的考量,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判处了罚金,而在自由刑方面则是判处了6个月的拘役同时宣告了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