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两个罪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何把两者区分开,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不难看出,两者在都是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却存在重大区别:
一、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
1、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不仅是本单位财物,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以下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可见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
2、职务侵占罪侵犯对象只是单位财物。
二、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4、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