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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只在审判阶段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经修订后的1997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本款规定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同时,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及时转达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这里规定的“三日以内”,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期间。“受理案件”,既包括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也包括受理自诉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告知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里所规定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等。“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本款规定,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不得阻碍其代为委托辩护人。
       另外,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