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这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出发,保障准确、及时查明犯罪而采取的。从强制措施的合目的性出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抓紧时间办案,尽量在此期间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这种对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不间断进行的要求,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而造成权利的不确定,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二、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针对以下两种情况:
(1)被取保候审的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事实没有发生,所侦查的犯罪活动不是被取保候审人实施的等;
(2)被取保候审人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确定的具体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案件还未了结,也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如果确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确定新的期限。在确定新的期限时,应当注意本条对取保候审的累计最长期限的限制,即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