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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到提请逮捕的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

       1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
       2
、“特殊情况”是指案件重大、复杂,在三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批准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情形。
       3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也要尽量在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但是如果在七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时间不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材料齐备,就应当及时提请批准逮捕,不一定都要延长至三十日。
  另外,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