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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指行为人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包括: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虚假的经济合同”,是指伪造的合同、变造的合同(如篡改原合同的标的、价款等)、无效的合同(如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伪造印章虚制的合同等。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5)这里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情况。
       考虑到要在法律中将所有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都具体列举,并予以规定,是难以做到,因而本条规定了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不论行为人是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的,都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这是确定行为人构成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犯罪的要件之一。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等,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则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