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4小时法律热线
13910713518 13521378336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北京李娜律师网
  •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 电  话:13910713518 13521378336
  • 邮政编码:100004
  • E m a i l :lina@yingkelawyer.com
  • 网  址:http://www.wangzqlawyer.com
  • 微  信  号:linalawyer001
                                                                   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及量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出口商)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的确立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又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独立于其之外的一个凭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信用证中规定的各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承诺和约定。
  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以其编造、冒用的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钱物的行为。“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钱财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等情况。   
 
3.骗取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数额标准: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